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整治建设环境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遏制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城和区域中心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整治建设环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及建设工程等批准手续。凡未依法取得用地及建设工程等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二、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建设由辖区人民政府或安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任何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地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
(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煽动等破坏建设环境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和整治建设环境工作。对阻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整治建设环境工作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严重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或破坏建设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