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村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管的规定
各村民组、企业单位、村直各部门:
为使村内各项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严肃各项工作纪律,加强各项工作监管力度,防止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要求,经村两委会议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村内工程招投标、物品采购、资产资源处置必须按照《村工程招投标、物品采购、资产资源处置制度》文件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办理的,已经实施的,由村纪委组织纪检、村务监督委员会、公司监事会相关人员对实施项目进行复核,经核实超过市场和有关规定5%的、其超过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员负责追回损失,不能追回损失的由其经办人员赔偿,其中分管负责人赔偿其损失的50%。
二、凡工程验收数据失误、土地、房产面积丈量数据不真实的,给村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集体损失由参与的工作人员赔偿,其分管负责人承担50%。并通报批评,记录在案,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三、凡经办、复核、审核发放各项村民补助补贴对象、金额错发、漏发、重发的或工程款超出支付,由经办、复核、审核人员承担赔偿,其负责人承担损失50%经济责任。
四、凡村内工程招投标、物品采购、资产资源处置的所有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算,要有正规的发票,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凡以工作或联系工作名义虚开发票和多开金额的,属贪污,一经查实,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村资产租赁按有关资产租赁的规定执行,对未签合同造成资产被无偿占用,由分管责任人负责追回资产和租金,不能追回的,有其责任人赔偿;私自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视为贪污和侵占,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村纪委每季度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公司监事会和村风党风监督员对村招投标、物品采购、资产资源处置进行跟踪审计,发现违规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村内征地发现多量或错量的,由其丈量登记人员负责并追回损失,不能追回的由参与丈量登记人员赔偿,其负责人赔偿50%。
八、财务人员对发票证明和审核不实的,造成损失的由其证明和审核人员赔偿。
九、村内各项工程建设质量方面存在监管不力,造成返工或维修的,由监管人员承担赔偿损失,其负责人承担50%。
十、上级审计部门或经群众举报发现其在招投标、物品采购、资产资源处置当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并查实处理的。村党委除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外,村纪委及相关参与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公司监事会成员、党风村风监督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