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村村民自治章程
(本章程经村两委会议提议修改,根据2011年12月3日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里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12月4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共同致富的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广泛征求广大村民意见和村民代表大会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委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全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卫生、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群众,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集会议应提前10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作为全村最高权利机构,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对全村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决议,有权撤销和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委托村民代表大会行使相关权利。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委托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每15户左右选举产生1名(含适当比例女性代表),推选工作在村党委领导下,在村委会主持下,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
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撤换和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的任职条件: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参与、支持村各项工作,文化不低于初中毕业,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年一般不推选为村民代表。
第九条 村民代表大会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的决定和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每年召开1次以上,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区、乡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提出补选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决定;
(四)讨论通过村务工作,制订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五)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审议、监督经济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提议讨论修改或撤换村民委员会不适宜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一)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村民自治章程。
(三)应当与本区域内的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四)应当积极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代表会议或活动,代表资格终止。
(五)积极宣传村民委员会的主张和会议精神,帮助和引导村民完成各项任务。负责所推荐15户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乡政府的指导和村党委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由本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营,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本村的集体资产和资源。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和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七)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国防等设施。
(八)协助乡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税收、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不少于两次,主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分工联系点岗位责任制,年终考核计酬。
(四)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办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建立财务、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计生工作委员会,文教卫科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调解民间纠纷。
治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宣传发动工作和管理工作。
文教卫科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村文化、教育、卫生和科技工作。
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设立的相应其他办事机构。
第三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依法建立的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级事务管理、村务公开等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相同。换届选举工作一般与村“两委”同期举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负责本村的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委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由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联名推荐,乡纪委和村党委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进行,及时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主要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监督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制度的落实。
(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对村集体财务收支事项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审查,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主要对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对村干部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节 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城北实业总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公司全体成员委托,依法管理全村的资金、资产、资源和全村经济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公司成员代表大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等组织。任期按公司法规定时间。
公司成员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相关成员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担任。
公司监事会也由公司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表决聘任。
第二十二条 村实业总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公司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任务。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负责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并决定企业的资产出租、发包。
(四)考核企业管理人员,按有关程序,经董事会研究报请村两委同意,聘任公司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
(五)及时了解,掌握全村的资金、资产、资源运行状况和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搞好协调服务,定期向村两委、公司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全村经济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未改制企业(村办企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四条 村办企业逐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行租赁经营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村办企业用工由企业自行聘用,原则上聘用本公司成员(本村村民);管理人员聘用需报请公司同意。
第二十六条 村办企业要做好职工的劳保,合理兑现其报酬,养老依照村养老规定标准执行,养老、医保和其他劳保资金发放由所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村域内行业协会组织是全村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受法律保护。
第五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八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党委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与群众自治活动的纽带。村民小组的活动由村民组长负责召集,其本组的重要决定由本组村民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村划分为6个村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人,由村民委员会或本组村民代表推荐候选人,报请村党委审核,由本组村民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条件成熟可建立村社区管理机构,具体由村两委实施。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长任职条件和待遇: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集体各项活动,服从村两委的安排,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一般不低于初中毕业;身体健康,一般男超过57周岁,女超过52周岁不作为候选人推荐。提倡村干部和其他村聘用人员兼任村民组长,原在岗连任的村民组长,按年度实绩考核计发工资;新被推荐为村民组长的(不是村干和村聘用人员的)按出勤天数实行误工补贴,出勤天数补贴标准依照村两委制定当年用工标准执行,出勤天数由村两委每周根据分工派工情况报会议记录,年终统计一次性发放。村民组长到龄应当及时退休,待遇依照村养老补贴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二)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负责本组内的治安、调解、计生、村庄管理和一事一议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按时完成村两委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尽职尽责的为本组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向村委会反应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村民组长每年定期接受本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终止其村民组长职务和待遇;村两委每年对村民组长的工作进行实绩考核,视考核情况给予相关奖惩。
第三章 村民、公司成员和村干
第三十三条 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应享受以下权利和义务。
村民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受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管理建议和批评意见,对村务有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它权利。
村民义务:
(一)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征地、村庄整治及其它一切中心工作。
(四)对不履行村民义务的、违返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不支持配合村委会中心工作的,不享受村民相关权力,包括不享受养老生活补贴等相关待遇。
(五)遵纪守法,做文明村民。
第三十四条 凡1995年元月1日前户籍在五里村的和95年前已婚丧偶的后再婚户口迁入的配偶为城北实业总公司成员。
公司成员权利:
(一)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参加公司和村务有关活动;
(二)提出公司发展的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对公司经营和村务有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公司成员会议,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利益分配权。公司成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办理退休,符合村民养老生活补贴方案规定条件的,享受养老生活补贴;残疾成员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
公司成员义务:
(一)自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公司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按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遵纪守法,做文明职工。
(四)被聘任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均应退休,待遇依照村养老生活补贴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村在职干部岗位设置:村两委在职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公司正、副经理(专职限定3人,其中含资产会计1人)、文书、村治安调解主任、计生专干、民兵营长、会计为村在职干部。提倡交叉任职、兼职。
村两委成员选举产生,其待遇按照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未能选任的村两委成员,工作岗位和待遇按照上级党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乡党委考核的管理干部,按照有关民主推荐程序由乡党委确定聘用,其待遇按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对考核不称职和工作不胜任的,按照乡党委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解聘,其待遇按照乡党委规定执行。
村部门在职干部按照民主推荐程序,由村两委确定聘用,其待遇由村两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对评议考核不称职的,不胜任工作的,进行解聘。
村监委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纪委、工会、妇联、团总支、关工委、老年委、计生协会、企业协会等群团组织干部均实行兼职,不做为村在职干部。村两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聘用相关工作人员,其工资报酬根据聘用要求,由村两委确定。不是村在岗干部或聘用人员兼职的,按出勤天数给予误工补贴。 第三十六条 村干部是全村人民的公仆,必须做到:
(一)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本领和技能。
(三)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履行工作职责,勤政廉政,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五)维护集体利益,讲团结,不搞分裂,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带头模范作用。
(六)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应办理退休,办理时间为到龄时的次月。退休后享受6个月的在岗工资待遇。
第四章 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一节 集体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财务核算管理档案委托乡资产服务中心管理,村设二级会计和现金保管员。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属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由村其他干部或经办人临时代收的资金,必须在3日内与财务出纳员结算。做到六不付,报销发票未经审批不付,印章不明不付,用途不清不付,数额大小书写不一致不付,个人口头同意不付,开支不合理不付。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村党委书记复核,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严格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坚持村委会主任或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依法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发生新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节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林木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企业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落实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重点记录。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一条 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开荒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建设和集体经济建设需要征用时,给予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其在册承包地每亩补偿13700元,其中青苗费2700元,养老统筹5000元,劳动就业安排补偿6000元。自留地每亩补偿6000元,其中青苗2700元,劳动就业安排补偿3300元。开荒地每亩补偿青苗费2700元,在村集体已征用的土地上开荒的不予补偿。凡1995年元月1日前村集体已使用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一节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做好本村的发展规划,并逐步分期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全村公共道路建设由村委会实行一事一议或争取项目支持,筹集资金,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第五十四条 村民用电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村民不得私搭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五十五条 村民生活用水,主管道由村集体经济负责安装,分支管道和户内用水设施由农户承担。对经营出租户用水,村集体收取一定的材料和管理费。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上级规定,村民一户一基宅基地一律不再安排,危房改造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二节 村容管理
第五十七条 农户门前屋后保持整洁,不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做到袋装化和及时送到垃圾堆放点。居民区内不准提供动力电进行生产加工、严禁放养家禽牲畜,杜绝污染源、噪音,影响村民生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农户和个人不得在村内空闲地和道路上及道路两侧和绿化带私搭乱占、占道经营、开荒、堆放杂物。
第五十九条 对村庄管理成立相应组织,对承租户和承租经营户实行卫生有偿服务,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村委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和谐建设
第一节 村内秩序
第六十条 每个村民都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十一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欧,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遥惑众,无事生非。
第六十二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损毁公共设施,严禁侵占公共场地和公共财物。
第六十三条 严禁赌博,遵守社会公德,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财产,不准私拆他人信件。
第六十四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严禁猪、牛等畜、禽侵害他人农作物。
第六十五条 严格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注销。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触犯《刑法》,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触犯刑律的由村治保会研究,给予批评教育,写检查张贴,酌情罚款处理。
(三)情节较轻的,由治保会研究,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六十七条 关心救助弱势群体,发扬互相关爱的优良传统,及时做好困难农户的救助、低保户生活保障,社会优扶对象的安置。
第六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等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六十九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简(提倡火化),反对铺张浪费,不联系祭祖,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七十条 讲究卫生,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家庭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七十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七十二条 在经营和生活等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誉,不斤斤计较。
第七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应互相谦让,以和为贵,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由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如有不服的报请上级调解处理。
第七十四条 应尊重孤寡及偏生者的人格和利益,反对恶语伤人,无端攻击和侮辱他人。
第七十五条 贯彻执行《婚姻法》,坚持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反对第三者插足,建立团结和睦的幸福家庭。
第七十六条 严禁虐待老人,遗弃婴儿,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搞好婆媳关系,对虐待老人者,轻则批评教育,重则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提倡女娶男嫁。
第七十八条 父母应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加强对子女的法纪、道德教育,使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节 人口、文化、教育、卫生
第七十九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十条 坚持持证生育,杜绝计划外生育,开展计划生育先进组、文明户评比活动,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权。
第八十一条 持证生育一孩后,必须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持证生育二孩后,应及时做绝育手术,配合政府开展“四项手术”和“两情”检测活动。
第八十二条 不得外出逃避计划生育和窝藏逃避计划生育人员,不许围攻、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逐步改善村民业余文化生活,完善村民的文化生活设施,定期进行文化活动。
第八十五条 办好村民教育。不断改善教学条件,教育“四率”达标,抓好就业培训,提高村民、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