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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六五普法宣传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5-27 11:37:30   浏览次数:2611
 
 
 
 

行政法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听证的组织程序应当包括哪些步骤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 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那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那些?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什么是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管理活动。 

2、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安管理处罚分为哪几种? 
    根据《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洽安管理的,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能否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6、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7、对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诱編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己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9、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别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严重不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XX读物或者音像物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现行法律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况作了哪些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关于这一规定,我国的现行法律已经作了诸多的规定。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

 

4、未成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采取哪些应对和救助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5、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食品安全法

1、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谁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3、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5、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自己的生产场所里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再办理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再办理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那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食品生产经营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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